商標答辯
一、答辯類型
異議答辯、異議復審答辯、爭議答辯、撤銷復審答辯、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答辯、商標評審證據交換等案件。
二、辦理途徑
(一)委托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答辯人自己辦理。答辯人自己辦理商標答辯也有兩條途徑:1.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2.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三、辦理步驟
(一)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1.簽署商標代理委托書,并附答辯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
2.準備答辯書件:擬寫答辯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3.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答辯人向商標局提交答辯。
(二)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1.準備答辯申請書件:答辯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2.主體資格證明;
3.在商標注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
4.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
(三)通過郵寄書件辦理:
1.準備答辯書件:答辯理由及事實依據,并附相關證據。
2.主體資格證明;
3.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
四、特別聲明
1、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申請和商標評審申請都實行書面審理制度;
2、答辯是法律賦予您的權利同時也是您向商標局或商評委反駁對方觀點的唯一途徑;
3、答辯都有嚴格的時效限制且不可延長,如果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理由和證據材料,國家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將僅僅依據對方的理由作出裁定,答辯人也將承擔舉證不力的法律后果,最終可能導致喪失商標專用權。